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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民初7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田能华与蒙洁玲、邱志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能华,蒙洁玲,邱志斌,梁国章,关永健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7842号原告:田能华,男,汉族,1962年2月10日出生,住湖北省蕲春县。被告:蒙洁玲,女,汉族,1971年4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邱志斌,男,汉族,1969年7月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第三人:梁国章,男,汉族,1963年10月2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第三人:关永健,男,汉族,197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田能华诉被告蒙洁玲、邱志斌以及第三人梁国章、关永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上述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能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5元(原告已经预交),因当事人申请撤诉减半收取为88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交的受理费可向本院申请退回。审 判 长  汪占毛审 判 员  羊 挺人民陪审员  陈凯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冯嘉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