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7执恢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杨治利、武建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治利,武建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7执恢19号申请执行人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陇县南大街4号。法定代表人:杨玉明,任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0221550989B。被执行人:杨治利,男,生于1967年7月23日,汉族,陕西省陇县人,农民,住陇县东南镇纸沟村2组123号。身份证号610327196707231812。被执行人:武建峰,男,生于1978年7月2日,汉族,陕西省陇县人,农民,住陇县城关镇杨家庄村4组37号。身份证号610327197807021817。本院在执行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杨治利、武建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6)陕0327民初70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杨治利偿还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截止2016年6月20日的利息10092.83元,共计60092.83元;由杨治利承担从2016年6月2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的利息(逾期月利率14.35‰);武建峰对上述内容承担连带责任;于判决生效后15+内执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2.00元由杨治利、武建峰共同负担。杨治利、武建峰共履行38847.83后与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由于杨治利、武建峰未履行和解协议,现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杨治利、武建峰发出执行通知书,杨治利履行案件款26923.75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上述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6)陕0327民初7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敏审判员 张德前审判员 李建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少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