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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1民初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杜小红与被告赵亚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小红,赵亚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1民初631号原告:杜小红,男,197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被告:赵亚雄,男,195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小红与被告赵亚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小红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小红撤回对被告赵亚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杜小红负担。审 判 长  高 峡人民陪审员  苟小忆人民陪审员  王萍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杜林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