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1民初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杜小红与被告赵亚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小红,赵亚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1民初631号原告:杜小红,男,197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被告:赵亚雄,男,195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小红与被告赵亚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杜小红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小红撤回对被告赵亚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杜小红负担。审 判 长 高 峡人民陪审员 苟小忆人民陪审员 王萍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杜林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