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民初18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4-04
案件名称
阮明坤与余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明坤,余书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10民初18420号原告:阮明坤,男,196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委托代理人:李坚、戚燕萍,浙江绍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书平,男,196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原告阮明坤为与被告余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阮明坤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基于被告出具的《借条》等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支付借款本金15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39万元(按月利率2%,自2015年11月3日计算至2016年12月2日,并计算至本息还清时止);二、本案诉讼费(包括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借款人:余书平;借款本金:人民币150万元;借款期限:2015年10月3日至2015年11月2日;借款利息:每月按2分利计息;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承担返还借款及支付利息的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余书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阮明坤借款150万元;二、被告余书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阮明坤逾期利息39万元(按月利率2%,自2015年11月3日计算至2016年12月2日,此后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上述标准另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181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余书平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1810元,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预交。审 判 长 姚小丽人民陪审员 徐贵林人民陪审员 唐利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盛 艳?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3-?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