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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81执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市支行与杨晓东、程亚君、沈井有、王海龙、张树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市支行,杨晓东,程亚君,沈井有,王海龙,张树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81执33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市支行。法定代表人:高亚东,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起燕,职务清收员。被执行人:杨晓东,男,汉族。被执行人:程亚君,男,汉族。被执行人:沈井有,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海龙,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树谦,男,汉族。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市支行与杨晓东、程亚君、沈井有、王海龙、张树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市支行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请求对案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安市人民法院(2010)北民商初1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田永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卢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