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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24民初1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杨春武与被告张佰文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武,张佰文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24民初1405号原告:杨春武,男,196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法库县大孤家子镇。被告:张佰文,男,196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法库县大孤家子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艳侠(被告张佰文妻子),女,196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法库县大孤家子镇。原告杨春武与被告张佰文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春武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春武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春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春武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郑茗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