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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5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常熟市年丰拉链制造有限公司与江西巨无霸帐篷科技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年丰拉链制造有限公司,江西巨无霸帐篷科技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5401号原告:常熟市年丰拉链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20581595577326R,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沙家浜镇昆承湖村张泾路。法定代表人:汪辉,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健,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巨无霸帐篷科技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61130063484591D,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婺源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余国凤。原告常熟市年丰拉链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巨无霸帐篷科技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丽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17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熟市年丰拉链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人民币2045元,由原告常熟市年丰拉链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丽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潘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