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2行审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徐州市农业委员会与张跃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徐州市农业委员会,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302行审74号申请执行人徐州市农业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杨亚伟,该委主任。委托代理人周正标,徐州市林政资源管理站职工。被执行人张某。申请执行人徐州市农业委员会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徐林罚字[2016]第15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徐州市农业委员会因被执行人张某在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鼓楼区李沃社区霸王山北坡西头林地内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违法建房,违法改变林地用途面积108平方米,该地类属于国有林地保护范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之规定,于2016年11月22日作出徐林罚字[2016]第15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张某处作出于2016年12月14日之前拆除违章建筑并恢复林地原状、罚款贰仟壹佰陆拾元整(2160元)的行政处罚。该决定书送达被执行人后,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决定。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8日作出徐农催字[2017]20号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要求被执行人于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恢复林地原状、交纳罚款2160元,滞纳金2160元,共计4320元。张某逾期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内容为:恢复林地原状(拆除违法建筑物),罚款2160元、滞纳金2160元,共计432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证据: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相关送达回执、行政处罚案件材料等。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徐州市农业委员会作出的徐林罚字[2016]第15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该处罚决定已生效,具有可执行内容,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徐州市农业委员会作出的徐林罚字[2016]第15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育忆审 判 员 王洪亮人民陪审员 王再喜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郭玉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