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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2民初1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青岛海悦东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郝德学、陈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海悦东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郝德学,陈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2民初1258号原告:青岛海悦东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刚。委托代理人陈晓。被告:郝德学。被告:陈唏。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海悦东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郝德学、陈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被告已经私下协商,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海悦东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国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清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