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7民初1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磁县支行与磁县商都嘉宝来童装厂、磁县承承童装经销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磁县支行,磁县商都嘉宝来童装厂,磁县承承童装经销处,磁县商都永生童装厂,磁县商都衣福隆制衣厂,于希合,赵新玲,王毅,戚海霞,张永生,田小叶,张书彬,尚燕慧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7民初1157号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磁县支行地址:磁县磁州镇朝阳路北大街189号。负责人:张爱强,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强、丛林,该行员工。被告:磁县商都嘉宝来童装厂,地址:磁县商都五街。经营者:于希合,该厂厂长。被告:磁县承承童装经销处,地址:磁县磁州镇常庄村。经营者:王毅,该经销处负责人。被告:磁县商都永生童装厂,地址:磁县商都二街**号。经营者:张永生,该厂厂长。被告:磁县商都衣福隆制衣厂,地址:磁县商都四街**号。经营者:张书彬,该厂厂长。被告:于希合,男,汉族,1969年11月24日出生,住磁县。被告:赵新玲,女,汉族,1969年3月3日出生,住磁县。被告:王毅,男,汉族,1976年6月22日出生,住磁县。被告:戚海霞,女,汉族,1977年11月20日出生,住磁县。被告:张永生,男,汉族,1974年3月3日出生,住磁县。被告:田小叶,女,汉族,1972年8月20日出生,住磁县。被告:张书彬,男,汉族,1976年6月22日出生,住磁县。被告:尚燕慧,女,汉族,1977年8月26日出生,住磁县。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磁县支行与被告磁县商都嘉宝来童装厂、磁县承承童装经销处、磁县商都永生童装厂、磁县商都衣福隆制衣厂、于希合、赵新玲、王毅、戚海霞、张永生、田小叶、张书彬、尚燕慧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磁县支行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磁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40元,减半收取计2520元,由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磁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白建刚审 判 员 华晓英人民陪审员 徐涛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吴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