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刑初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许冰雪、李国涛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冰雪,李国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4刑初415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冰雪,男,1992年8月21日出生于河南省睢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河南省睢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2月5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6日由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7年6月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李国涛,男,1995年5月27日出生于河南省睢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河南省睢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2月3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6日由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7年6月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7)2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冰雪、李国涛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017年5月26日,被告人许冰雪、李国涛的亲属与陈某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赔偿陈某各项损失共计20.5万元并取得谅解,当日经本院准许陈某撤回对许冰雪、李国涛的赔偿请求。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霍晓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冰雪、李国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15日21时许,在新郑市新区第二社区中建7局生活区,被告人李国涛酒后与被害人陈某发生矛盾,后被告人许冰雪伙同李国涛等人将陈某打伤,造成陈某脸部及腹部受伤。经新郑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陈某的脾破裂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许冰雪、李国涛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人汤某、朱某1、石某、朱某2、张某、叶某1、朱某3、赵某、许某、高某、叶某2的证言,鉴定意见及书证等证据。认为许冰雪、李国涛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认为许冰雪、李国涛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许冰雪系初犯、坦白,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李国涛系累犯、坦白,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被告人许冰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无异议。被告人李国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5日21时许,在新郑市新区第二社区中建7局生活区,被告人李国涛酒后与被害人陈某发生矛盾,后被告人许冰雪伙同李国涛等人将陈某打伤,造成陈某脸部及腹部受伤。经新郑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陈某的脾破裂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另查,2017年5月26日,被告人许冰雪、李国涛的亲属与陈某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赔偿陈某各项损失共计20.5万元并取得谅解。以上事实,由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李国涛供述,2016年11月15日17时30分,新郑市新区第二社区工地上工人聚餐时都喝了酒,饭后他和朱某3走到生活区门口处时,过来一辆海马车朱某3不小心碰了一下,海马车司机下车说碰车干啥,他赶紧道歉,海马车司机仍不依不饶并喊人,他和朱某3上楼喊自己的人,和几个工人下楼后没有看到对方的人就回到楼上,刚到宿舍门口对方的人上了楼并问谁找事,他说没人找事,双方争吵了几句对方就走了。一分钟左右,对方的人又到楼上又问谁找事,他说是自己,对方的人就挤到跟前踢了他几脚并让他下楼,他说报了警,双方又争吵起来,这时,对方一个男孩掐住他的脖子,那个司机抓住他的头发照他的脸上打了几拳,他倒地后对方的人又踢了他几脚就走了。后工地老板许冰雪回到宿舍问谁挨打了,工友指着他,许冰雪让他去找那司机,他找了一圈没有找到,许冰雪对几个工友说咱的人挨打了都不动,都去找那司机,找到了往死里打由自己负责,许冰雪带着十几个人到批墙工人的宿舍,那司机刚坐起来问干啥,他说刚才是你打的人,那司机说是,他拿着一个小锤照那司机的头上就是一锤,那司机赶紧把他压在床上,他用拳头照那司机的头上打了起来,许某、叶庆光用拳头打那司机,这时不知谁把灯关掉,打了十几秒后灯又亮了,那司机的脸上流了血,出门后他把小锤扔了,跟着许冰雪去了宾馆,许冰雪安排工人说李国涛已被开除两天了,其他不要说,次日他去了港区另一个工地。11月17日下午,许冰雪打电话说出事了并让他承担起打架的事,其他事由许冰雪自己负责,当天许冰雪让他到医院住了院。11月18日,许冰雪让陪护的工人给那司机送去了1万元医疗费。11月21日,许冰雪又让一个人冒充他大爷给那司机所在的医院交了6000元医疗费,23日又交了4000元医疗费,还给了500元的生活费。2、被告人许冰雪供述的内容与被告人李国涛供述的内容基本一致,并能相互印证。3、被害人陈某陈述,2016年11月15日18时许,他开着车回到生活区时,一个人往车上拍了一下,他下车后看到两个醉醺醺的年轻孩,问为啥拍车,其中一个说拍一下拍不坏,他生气地说欠打,双方就争吵起来后推搡了几下,被人劝开后他回宿舍休息了。当晚22时许,突然有人掀起他的被子拿着一个小锤砸到他的脸上,他伸手夺锤子时俩人厮打在一起,厮打过程中他掉在地上一群人朝他的身上乱踢乱跺,一分钟后那群人都跑了,宿舍的工友打电话报了警,又把他送往了医院。4、证人汤某、石某、张某分别证实的内容与被告人李国涛供述的内容基本一致,并能相互印证。5、证人朱某1、朱某2分别证实的内容与被害人陈某陈述的内容基本一致,并能相互印证。6、证人叶某1证实,2016年11月15日17时许,李国涛回到宿舍说朱某3拍了别人的车,吵了一架一起过去看看,他和张松鹤、叶庆光去了朱某3的宿舍门口,这时有四五个人也来到门口,他和高某挡在门口不让进,其中一个人让李国涛道歉,李国涛说道过歉了,接着双方争吵起来,一个人上前抓住李国涛的头发,其他几个人照李国涛踹了几脚,李国涛倒地后对方就走了,他回到宿舍后就没再出来。7、证人朱某3证实,2016年11月15日17时30分许,晚饭时几个人喝了酒,饭后李国涛送他回宿舍时他拍了一下停着的一辆海马车,一个人到跟前和李国涛吵了几句,李国涛把他送回宿舍后就休息了。8、证人许某证实,2016年11月15日21时许,他和赵某回到宿舍看到朱某3在地上躺着,同宿舍的人说朱某3被人打了,几个人把朱某3抬到床上,后他上床睡觉了。9、证人赵某证实的内容与证人许某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并能相互印证。10、证人高某证实的内容与证人叶某1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并能相互印证。11、证人叶某2证实,2016年10月的一天,他在港区的一个工地干活时李国涛也来到这个工地干活,李国涛说在新郑市第二社区打架了,伤者在医院治疗,李国涛让他冒充其大爷到医院看望伤者,到医院还给伤者交了6000元医疗费,第二次去医院交了4000元医疗费,又给了500元生活费。李国涛说钱都是许冰雪出的,打架是许冰雪让去打的,许冰雪害怕把自己牵连进去,拿钱说事。12、新郑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的(新)公(刑)鉴(法医)字〔2016〕/150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为陈某的脾破裂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13、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郑)公(刑)鉴(电)字〔2017〕13号电子物证检验报告并附光盘,检验结果为在送检的李国涛金色VIVOx7plus手机、许冰雪银灰色三星sm-A800手机、黑色三星SCH-B189收集中减除基本信息、短信息、已删除短信息、微信、腾讯QQ数据。以上检出数据文件保存在“20161115郑州新郑市李国涛故意伤害案-20170210115435-html”的文件夹下,大小计760MB(797,379,576字节)。以上检出数据封盘刻录在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电子物证室制作的DVD光盘中。使用AccessDataFTKImager3.4.0.1软件对该DVD光盘进行MD5值计算,得出该DVD光盘的MD5值为2372F1785F36CFFD5A4A1AFFEC9A8C20。14、扣押决定书,显示侦查机关分别扣押被告人许冰雪、李国涛的智能移动电话各一部。15、被告人许冰雪、李国涛之间的聊天记录,显示案发后二被告人之间的聊天内容。16、受案登记表,显示案件的来源。17、侦破报告、到案经过,显示案件侦破情况及被告人许冰雪、李国涛的到案经过。18、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显示被告人许冰雪、李国涛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19、前科证明,显示被告人许冰雪无违法犯罪记录。20、协议书、收到条、谅解书,显示2017年5月26日,被告人许冰雪、李国涛的亲属与陈某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赔偿陈某各项损失共计20.5万元并取得谅解。21、调查评估意见书,显示被告人许冰雪、李国涛均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本院认为,被告人许冰雪、李国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许冰雪、李国涛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对于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被告人许冰雪、李国涛应分别在上述法定刑幅度以内判处刑罚。本院在对被告人许冰雪、李国涛量刑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许冰雪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2、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3、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国涛前次犯罪尚未成年依法封存,故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国涛是累犯的控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许冰雪、李国涛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对二被告人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国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许冰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李国喜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人民陪审员 王建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文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