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3民初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原告商南县北茗茶苑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汪婧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南县北茗茶苑饮食服务有限公司,汪婧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23民初953号原告:商南县北茗茶苑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商南县富水镇茶坊村。法定代表人:赵森鹏,系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校乐,男,商南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代理。被告:汪婧,女,汉族,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商南县北茗茶苑饮食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商南县北茗茶苑饮食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后,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缴纳。本院认为,原告商南县北茗茶苑饮食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受理其起诉的案件后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未予交纳,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程 静代理审判员 刘 盼人民陪审员 杨德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雷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