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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32执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建明与被执行人杨家政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建明,杨家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32执2号申请人赵建明,男,1978年11月生,住云南省鹤庆县。被执行人杨家政,男,1953年4月生,住云南省鹤庆县。申请人赵建明与被执行人杨家政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经鹤庆县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6)云2932民初77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第一项确定:由被告杨家政支付给原告赵建明彩钢瓦工程款49500元(已当庭支付10500元,剩余的39000元于2016年11月10日前支付)。到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杨家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7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39000元。2017年5月9日,被执行人支付了5000元。对于余款34000元,被执行人承诺于2017年7月20日前和2017年12月30日前分别支付17000元。2017年6月22日,申请人同意以上还款方式,双方达成执行和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鹤庆县人民法院(2017)云2932执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子发审判员  潘 锦审判员  洪明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玉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