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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9执保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修尼玛与被执行人魏光林、余琴财产保全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修尼玛,魏光林,余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29执保9号之一申请人西修尼玛。被申请人魏光林。被申请人余琴。申请人西修尼玛与被申请人魏光林、余琴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作出了(2017)川0129执保9号裁定,对申请人和被执行人的财产均采取了相应的保全措施。现查明,申请人西修尼玛在我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未依法提起诉讼。我院作出(2017)川0129财保11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魏光林、余琴采取的保全措施,解除对担保人吴发元(身份号码:xx)名下车牌号为川A12x**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查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余琴在大邑县晋原镇大邑大道x号房产(权2342xx2)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吴发元(身份号码:xx)名下车牌号为川A12x**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 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廖娇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