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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执24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梁光富、张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光富,张逸,任筱鸯,张九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2执24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梁光富,男,196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海曙区。被执行人:张逸,男,199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被执行人:任筱鸯,女,1988年7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海曙区。被执行人:张九珍,女,196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本院在执行梁光富与张逸、任筱鸯、张九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逸、任筱鸯、张九珍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梁光富执行款30650元。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212执24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钧审 判 员  陈 煜代理审判员  崔志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袁世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