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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2执恢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邓国玉申请执行宋洪琼、宋天宽、宋春燕、寿洪建侵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国玉,宋洪琼,宋天宽,寿洪建,宋春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恢52号申请执行人:邓国玉,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石安镇。被执行人:宋洪琼,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石安镇。被执行人:宋天宽,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石安镇。被执行人:寿洪建,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石安镇。被执行人:宋春燕,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石安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国玉与被执行人宋洪琼、宋天宽、寿洪建、宋春燕侵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邓国玉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次恢复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722执恢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蒋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