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民终1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高晋兵与田宇、杨发水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宇,高晋兵,杨发水,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民终13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田宇,男,汉族,1989年3月20日生,现住榆次区。委托代理人董洁琳,女,山西晋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晋兵,男,汉族,1970年6月19日生,晋中市榆次区村民,现住榆次区。委托代理人任毅,男,榆次区郭家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发水,男,汉族,1946年6月3日生,太原市居民,现住太原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地址晋中开发区榆次汇通路。代表人许鑫,系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田宇因与被上诉人高晋兵、杨发水、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榆次区人民法院(2015)榆民四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榆次区人民法院(2015)榆民四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榆次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田宇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37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韩丽娜审判员 张晓军审判员 胡 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