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281财保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沈新平、吴景华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新平,吴景华,姜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条
全文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81财保7号申请人沈新平,男,1967年2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乐平人,住乐平市,被申请人吴景华,男,197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深训市罗湖区,被申请人姜艳,女,19747年7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深圳市罗湖区,申请人沈新平与被申请人吴景平、姜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沈新平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二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镇广深公路东侧锦绣清华园四区15栋二单元504一套房产(房产证50××49)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请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〇一条之规定,裁决如下:对被申请人吴景华、姜艳所有的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镇广深公路东侧锦绣清华园四区15栋二单元504一套房产,房产证号为50××49予以查封,查封期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国祥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钱麓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