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8民初2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长垣县宏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垣县宏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8民初2474号原告长垣县宏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0626813158。法定代表人郜红波,任经理。住所地:长垣县蒲西区桂陵大道北段路东。委托代理人牛全胜,长垣县宏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开发区华兰大道509号。原告长垣县宏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长垣县宏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不是涉案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为由,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长垣县宏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垣县宏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长垣县宏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崔爱红审 判 员 苏 菲人民陪审员 王薪如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钟 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