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322执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马世武与侯胜利建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尖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尖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世武,侯胜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2322执5号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马世武,男,土族,现住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群科镇东风村**号。被执行人侯胜利,男,汉族,现住尖扎县马克唐镇永盛花园*号楼*单元***室。申请人马世武与被执行人侯胜利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7日作出的(2016)青2322民初3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决:被告人侯胜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马世武给付工程款人民币85000元;案件受理费962.5元,由被告侯胜利承担。申请执行人马世武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工程款共计8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侯胜利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马世武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于2017年6月23日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先予终结。申请执行人马世武尚未实现的债权人民币85000元,应由被执行人侯胜利继续清偿。被执行人侯胜利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马世武可持原据以生效判决及本裁定,到本院立案庭重新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海省尖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青2322民初3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 萍代理审判员 项杰端智代理审判员 晁 生 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绽 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