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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81民初1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福州西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瑞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西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瑞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81民初1505号原告福州西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湖滨路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27380344265。法定代表人孙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书,男,福州西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邵武分公司职工,住邵武市。被告刘瑞明,男,196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邵武市。原告福州西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瑞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福州西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州西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福州西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袁文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谢 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