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7民初1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程相义与张小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相义,张小彬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7民初1553号原告:程相义、男,199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定陶区。被告:张小彬,男,198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相义与被告张小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程相义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相义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相义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相义负担。审判员 刘寅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鲁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