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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7民初1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程相义与张小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相义,张小彬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7民初1553号原告:程相义、男,199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定陶区。被告:张小彬,男,198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相义与被告张小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程相义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相义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相义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相义负担。审判员  刘寅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鲁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