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2民初3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陈梦峤与天津市金家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河东区第八分公司、天津市金家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梦峤,天津市金家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河东区第八分公司,天津市金家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初3935号原告:陈梦峤,男,1983年11月29日生,满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西区。被告:天津市金家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河东区第八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晨阳道与泰兴路交口(阳光生活购物广场12号)。主要负责人:李江涛,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骆超,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丹,天津众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金家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河西区环湖中路与环湖北道交口东北侧滨湖大厦1-1-1406。法定代表人:张彤,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骆超,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丹,天津众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梦峤与被告天津市金家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河东区第八分公司、天津市金家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陈梦峤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梦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梦峤撤诉。审判员 刘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