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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03民初1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仕华与曹俊彬、高云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仕华,曹俊彬,高云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03民初114-1号原告:王仕华,男,生于1955年8月3日,汉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黎英,宜宾市南溪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曹俊彬,男,生于1945年9月18日,汉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被告:高云田,男,生于1966年5月5日,汉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原告王仕华与被告曹云彬、高云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本院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邓国平人民陪审员  周 会人民陪审员  唐继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林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