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502民初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汕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万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汕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万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502民初249号原告汕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汕尾市区香洲西路北侧雅苑阁B栋1—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50009179655XC。法定代表人余胜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义川、黄雪希,该行职员。被告刘万层,男,195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汕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万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汕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刘万层与原告正在庭外和解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汕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5.86元,由原告汕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曾丽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郑建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