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5民初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胡国先与XX佰、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国先,XX佰,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5民初958号原告:胡国先,男,196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国军,湖南保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倩,湖南保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XX佰,男,196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三岔路办事处西郊社区4组人民西路豪丽苑小区3栋2楼。原告胡国先与被告XX佰、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胡国先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胡国先以XX佰不是本案交通事故侵权人、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胡国先撤诉。案件受理费3589元,减半收取计1795元,由胡国先负担。审 判 长 刘 智代理审判员 雷 力人民陪审员 朱宏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余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