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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2执1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杨东庆罚金执行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402执1096号被执行人杨东庆。根据本院(2016)陕0402刑初35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杨东庆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执行被告人杨东庆罚金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东庆缴纳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决确定的罚金刑法律义务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7)陕0402刑初356号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杨东庆的罚金刑执行完毕。特此通知。执 行 员 商俊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代 少 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