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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51民初5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夏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51民初5317号原告:夏某某,女,1983年11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被告:陈某,男,1983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原告夏某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经崇明区长兴镇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诉前调解,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缴。审判员  沈丽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