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51民初5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夏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51民初5317号原告:夏某某,女,1983年11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被告:陈某,男,1983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原告夏某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经崇明区长兴镇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诉前调解,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缴。审判员 沈丽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