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6民初2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保定联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张丹、张鹏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联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张丹,张鹏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6民初2195号原告保定联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南市区焦庄乡连庄二村。法定代表人崔建磊,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丹,女,198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重庆市潼南县。被告张鹏,男,1987年7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重庆市綦江县。原告保定联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丹、张鹏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保定联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保定联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智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焦智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