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1民初3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余姚市舜宇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余姚市开元仪表五金厂等与黄岳荣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姚市舜宇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余姚市开元仪表五金厂,黄岳荣,魏文琴,余姚市开航电器厂,沈茂江,马兰英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1民初3936号原告:余姚市舜宇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城区南雷南路*号余姚商会大厦***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6880020117。法定代表人:叶辽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柴晶,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岳荣,男,196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原告:余姚市开元仪表五金厂。住所地:余姚市开元瑶湖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17240925E。代表人:沈茂江,厂长。被告:魏文琴,女,196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告:余姚市开航电器厂。住所地:余姚市马渚镇开元村塘巷**号。组织机构代码:L4139795-9。经营者:魏文琴,女,196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马渚镇开元村禾山7队。被告:沈茂江,男,195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告:马兰英,女,195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原告余姚市舜宇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岳荣、余姚市开元仪表五金厂、魏文琴、余姚市开航电器厂、沈茂江、马兰英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余姚市舜宇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余姚市舜宇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姚市舜宇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2元,减半收取136元,由原告余姚市舜宇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瞿 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邹珂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