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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29执16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占明与靳文忠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镶白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占明,靳文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镶白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529执16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占明,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自治区锡林郭勒盟正镶白旗。被执行人靳文忠,男,汉族,个体工商户,身份证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申请人王占明申请执行靳文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正镶白旗人民法院(2016)内2529民初50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执行,已向被执行人靳文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靳文忠接到通知后及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靳文忠至今未履行。经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靳文忠在招商银行呼和浩特市新华东街支行有存款账户,并于2017年5月31日依法冻结了该账户,冻结期间,该账户存入款项,本院现依法扣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从被执行人靳文忠在招商银行账户中扣划人民币壹万壹仟叁佰元整(11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萨如拉图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