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1执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衡水伟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许桂梅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水伟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许桂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1执256号申请执行人:衡水伟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许桂梅本院在执行衡水伟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许桂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桂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董春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