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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1民初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李虎强与李战杰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虎强,李战杰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1民初447号原告:李虎强,男,1978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被告:李战杰,男,198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强,河南鸿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执业证号14112201410473296。原告李虎强诉被告李战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虎强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虎强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虎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李虎强承担。审 判 长  余 飞人民陪审员  黄海涛人民陪审员  戴文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郜翠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