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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3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宁国安申请执行马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国安,马国,林秋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23执49号申请执行人:宁国安,男,生于1971年2月13日,汉族,农民,住鲁山县。被执行人:马国,男,生于1967年3月3日,汉族,市民,住鲁山县。被执行人:林秋侠,女,生于1965年10月19日,汉族,市民,住鲁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鲁山县人民法院(2016)豫民初0423字210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前述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马国在银行账户内存款3000元二、划拨被执行人林秋侠在银行账户内存款45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大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宋军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