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10执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申请钟序罚金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599号移送机关: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钟序,男,1989年3月3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初中文化,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7年3月1日移送执行追缴被执行人钟序罚金一案,本院(2014)香刑初字第565号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缴纳罚金2000元。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公告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4)香刑初字第565号刑事判决书确认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缴纳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9日、2017年3月24日、2017年5月18日通过黑龙江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执行司法查询系统、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档案信息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钟序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未查到被执行人钟序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钟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该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总额2000元,未执行标的2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应当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景志新审判员  张丽华审判员  魏国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