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7民初1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山东华夏筑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夏津县分公司诉孙国立物业服务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华夏筑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夏津分公司,孙国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7民初1130号原告:山东华夏筑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夏津分公司,住所地山东夏津经济开发区。负责人:滕如春。被告:孙国立,男,汉族,1962年出生,住夏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华夏筑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夏津县分公司诉被告孙国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华夏筑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夏津分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华夏筑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夏津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华夏筑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夏津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吕兆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贺同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