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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执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西安北路支行与成都腾达泰岳商贸有限公司、四川省经济技术融资担保中心、成都市鵬琨商贸有限公司、李益斌、姚丽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西安北路支行,成都腾达泰岳商贸有限公司,四川省经济技术融资担保中心,李益斌,姚丽娟,姚敏,成都市鹏琨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西安北路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负责人:王宁,行长。委托代理人:盛骏毅,四川和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倪国栋,四川和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成都腾达泰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姚敏,职务不详。被执行人:四川省经济技术融资担保中心。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吴良鸽,中心主任。被执行人:李益斌,男,汉族,1972年2月21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被执行人:姚丽娟,女,汉族,1972年4月26日出生,��成都市青羊区。被执行人:姚敏,男,汉族,1969年11月7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成都市鹏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法定代表人:姚丽娟,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牛民初字第39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3日受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西安北路支行申请执行成都腾达泰岳商贸有限公司、四川省经济技术融资担保中心、成都市鵬琨商贸有限公司、李益斌、姚丽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2770306.86元及利息,执行费8017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成都腾达泰岳商贸有限公司、四川省经济技术融资担保中心、成都市鹏琨商贸有限公司、李益斌、姚丽娟的财产都是轮候查封,不能处置,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西安北路支行申请执行成都腾达泰岳商贸有限公司、四川省经济技术融资担保中心、成都市鹏琨商贸有限公司、李益斌、姚丽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代志军审判员  何金伟审判员  丁 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毛海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