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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刑初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唐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06刑初766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男,1993年12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2017年3月17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31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犯罪由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金检公诉刑诉(2017)6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16日23时许,民警李某、李某在成都市金牛区路边挡获被告人唐某,并从其上衣右侧口袋内查获装在黄色“玉溪”牌香烟盒内的一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的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净重19.19克)。经鉴定,从查获的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唐某对起诉书指控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上述事实,有证人李某、李某的证言笔录,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照片,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相关书证,被告人唐某的身份证明和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非法持有,数量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决定予以支持。被告人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起至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六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扣押在案的毒品19.19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裴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邹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