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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执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陈益平与长春中泰海洋世界有限公司、长春中泰海洋广场管理有限公司、台州万邦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益平,长春中泰海洋世界有限公司,长春中泰海洋广场管理有限公司,台州万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957号申请执行人陈益平。被执行人长春中泰海洋世界有限公司、长春中泰海洋广场管理有限公司、台州万邦置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104民初3367号民事判决书进入执行程序,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因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吉0104民初33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青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佳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