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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25执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谢良雄与行郭家寿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良雄,郭家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825执85号申请人谢良雄,男,1977年5月2日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人,现住云南省漾濞彝族自治县瓦厂乡黑马村民委员会土子地村**号,公民身份号码:5321241977********。被执行人郭家寿,男,1974年7月17日生,拉祜族,云南省镇沅县人,住镇沅县按板镇磨庆村民委员会麻栗树村民小组,公民身份号码:5327261974********。谢良雄申请执行郭家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镇沅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云0825民初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郭家寿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谢良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33000.00元。本院受理后,由执行局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郭家寿送达执行通知书,但郭家寿至今未履行。其称因承包做工程垫付了工程款,现未结算,且尚欠镇沅县农村信用联社按板信用社借款10万元,暂无履行能力。经执行案件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郭家寿进行全面财产查询,均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鹏审判员 刘成富审判员 朱图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