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3财保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郭克宝 亓玉珍与孟宪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克宝,亓玉珍,孟宪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财保105号申请人:郭克宝,男,汉族,1950年01月19日出生,住济南市申请人:亓玉珍,女,汉族,1950年07月16日出生,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马勇,男,汉族,济南市中法润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孟宪玉,住济南市。申请人郭克宝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孟宪玉所有的车号为鲁AYT6**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担保人左玉翠以其所有车牌号为鲁AZS2**牌小型普通客车提供担保(保全金额1万元)。本院经审查认���,申请人郭宝克、亓玉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孟宪玉所有的车号为鲁AYT6**号小型普通客车。案件受理费120元,由申请人郭宝克、亓玉珍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