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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行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徐宾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新区分公司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宾,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新区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津0116行初86号原告徐宾,男,197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新区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三大街广场东路20号金融街东区E5C2座2层。负责人郭建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军,该公司网络主管。委托代理人苗桂芝,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宾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新区分公司信息公开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6月23日收到原告邮寄的《撤诉申请书》,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徐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宾撤回对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滨海新区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宾承担(原告预交50元,本院退还25元)。审 判 长  秦秀敏代理审判员  田瑞刚代理审判员  刘清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冯凯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