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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财保1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军、陈静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军,陈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财保1126号申请人李军,男,汉族,1968年09月11日出生,住郑州市。委托代理人张亚晓,河南豫剑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静,女,汉族,1973年8月20日出生,住郑州市郑东新区。申请人李军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陈静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已就本案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静银行存款五十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俊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景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