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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81行审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瑞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西弘茂服装工贸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瑞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西弘茂服装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0481行审063号申请人:瑞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罗小红,局长。被申请人:江西弘茂服装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敏。申请人于2017年06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2016年08月27日作出的瑞人社监缴决字[2016]第003号《责令缴纳社会保险费处理决定书》。申请事项是:1.执行被申请人应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共计295081.58元。当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处理强制执行催告书》后,而被申请人��拒不履行。本院于2017年06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缴纳社会保险费处理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强制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作出的瑞人社监薪支字[2016]第003号《责令缴纳社会保险费处理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柯伟平审判员  田大粮审判员  陈立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海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