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民初3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世豪新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蔡清华、曹国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世豪新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蔡清华,曹国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3505号原告:成都世豪新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丰。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艳丽,女,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红萍,女,公司员工。被告:蔡清华。被告:曹国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世豪新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蔡清华、曹国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成都世豪新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世豪新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世豪新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成都世豪新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