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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民初3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世豪新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蔡清华、曹国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世豪新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蔡清华,曹国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3505号原告:成都世豪新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丰。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艳丽,女,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红萍,女,公司员工。被告:蔡清华。被告:曹国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世豪新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蔡清华、曹国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成都世豪新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世豪新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世豪新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成都世豪新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