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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4执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刘峰与衡东县铧晟皮具皮化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峰,衡东县铧晟皮具皮化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24执85号申请执行人刘峰,男,196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辛集市。被执行人衡东县铧晟皮具皮化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东县石滩乡金子山村。申请执行人刘峰与被执行人衡东县铧晟皮具皮化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东民二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8日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执行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财产在本院另案中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财产在本院另案中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东民二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应当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提供证据证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志明助理审判员  汤红本助理审判员  邓卫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马 涛校对责任人:赵志明打印责任人:马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