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4刑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利春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利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524刑初78号公诉机关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利春,绰号“太郎”,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高县人。2014年6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5年4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6年5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6年11月2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2017年1月18日被长宁县公安局羁押,2017年1月19日被长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7年2月24日由长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宁县看守所。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诉刑诉(2017)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利春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利春对重要量刑情节提出异议,本院依法变更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江宏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利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8日,被告人刘利春乘车从高县沙河镇到达长宁县长宁镇后,在长宁镇安宁路一段海啸网吧出入口附近,将被害人侯某某随身携带的一部金立牌手机盗走。长宁县公安局民警接报案后将被告人刘利春等人抓获,并将涉案手机当场查获。2017年2月16日,经江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手机价格为1391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利春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刘利春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利春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利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称侦查机关未掌握本案犯罪事实前主动供述,属自首,请求从轻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8日11时许,被告人刘利春在本县长宁镇安宁路一段海啸网吧出入口附近,扒窃得被害人侯某某随身携带的一部金立牌手机。长宁县公安局民警抓获被告人刘利春后,从与其同行人处查获涉案手机。2017年2月16日,经江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手机价格为1391元。另查明,被告人刘利春被怀疑扒窃时,主动供述了本案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利春在法庭上表示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在法庭上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1、长宁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7年1月18日12时30分,被害人侯某某报案至长宁县公安局,称当日10时40分许步行至街心花园处时发现自己的一部金立牌手机被扒窃。长宁县公安局同日对本案立案侦查。2、长宁县公安局拘留证、逮捕证,证实被告人刘利春因本案2017年1月19日被长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24日由长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3、长宁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勘验现场照片、被告人刘利春指认现场照片,证实2017年2月9日16时30分至l7时,2017年3月21日9时30分至9时59分长宁县公安局对本案犯罪现场进行了现场勘验,长宁县公安局带被告人刘利春对作案现场进行了指认,客观反映了本案现场情况,本案作案现场位于长宁镇安宁路一段海啸网吧出入口附近。4、长宁县公安局搜查笔录、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证实2017年1月18日上午11时20分,长宁县公安局民警对张某某驾驶的川*******号越野车进行了搜查,在该车驾驶室内发现一部玫瑰金色苹果牌手机。2017年1月18日上午11时35分,长宁县公安局民警在对张某某随身物品进行检查的过程中,在张某某的衣服包内发现一部爵士金色金立牌智能手机,一部金色0PP0牌智能手机。2017年1月18日,长宁县公安局对上述手机依法进行了扣押。2017年2月17日,长宁县公安局将扣押的涉案金立牌手机发还了被害人侯某某,1月19日将扣押的OPP0牌手机、苹果牌手机发还了张某某。5、长宁县公安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手机购买发票复印件,证实2017年1月18日长宁县公安局收到侯某某提交的涉案手机发票复印件,载明涉案手机2017年1月11日购买价格1599元。6、四川省江安县价格认证中心江价认(2017)10号价格鉴定意见书,证实经四川省江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的金立牌5003型手机价格为l391元。7、证人张某某的证言,2017年1月18日上午10点左右的时候,我开我的车和刘利春从沙河镇到长宁镇,我把车停在步行街里面,下车后我和刘利春就分开了,我不知道刘利春去了哪里。我从步行街往街心花园方向走,到城中路中间的位置看见刘利春往步行街方向走,我以为刘利春要回车上,就掉头跟着刘利春往回走,到城中路口刘利春拿出一部金立牌的手机递给我,我以为是刘利春自己的手机,顺手接过来放在我自己的裤包里。我们走到步行街就被你们警察抓住了,警察在我裤包里搜出了刘利春给我的那部金色的手机。8、被害人侯某某的陈述,2017年1月18日下午10时许,我和我嫂子袁中容到长宁镇老电影院附近逛街,当时我拿手机看了时间l0时40分,就把手机放进右手衣服袋里。我们走到街心花园时发现手机不见了,我想手机是被扒窃了。我的手机才买几天,我就报案了。9、被告人刘利春的供述与辩解,2017年1月18日上午9点过,我喊亲家张某某开车送我到长宁“摸包”找点钱,到长宁武装部对面的步行街把车子停好后,我下车就往街心花园方向走,张某某走后面一点。我走到电影院对面看见我前面两个妇女,其中背着一个肩包的女的荷包里的手机露了一点出来,我就跟这两个女的走上去,到长宁海啸网吧那个口子的地方,我就用藏在袖子里的镊子在那个背肩包的女的衣服包里夹到了一个金立手机,我看一眼放就到包里,张某某跟过来,我们就一起往停车的位置走,在华琳超市门口我把盗来的手机递给张某某,张某某把手机放在他包里,我们又继续走,走到停车前面一点我和张某某就被公安抓住了。我用来偷东西的镊子被公安人员从我袖口里搜出来了,这把镊子的内前端用双面胶贴过,专门用来摸包包,这样夹到东西就不会滑。10、被告人刘利春的到案经过,证实2017年1月18日11时许长宁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涉嫌扒窃的被告人刘利春和张某某,现场从张某某身上搜出涉案金立手机,被告人刘利春搜出作案工具镊子。被告人羁押时间是2017年1月18日。11、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6)川0502刑初291号刑事判决书、四川省嘉州监狱(2016)嘉州狱刑字第1366号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被告人刘利春因犯盗窃罪,2016年5月16日被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11月29日刑满释放。12、长宁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检测现场照片,证实经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联合检测试剂盒检测,刘利春新鲜尿液呈阳性。13、被告人刘利春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刘利春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利春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依法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利春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利春被怀疑为犯罪嫌疑人时,主动供述了本案犯罪事实,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属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故对被告人提出属自首的辩护意见予以采信,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根据被告人刘利春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利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8日起至2017年9月17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程 莲人民陪审员 张西平人民陪审员 蒯树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员附本案涉及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