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民初2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2346娄萍与李峥峰、段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萍,李峥峰,段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91民初2346号原告:娄萍,女,197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俭,江苏吴中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峥峰,男,197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苏州。被告:段姝,女,197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苏州。本院在审理原告娄萍与被告李峥峰、段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娄萍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娄萍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娄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50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4470元,由原告娄萍负担。审 判 长 刘 洋人民陪审员 黄全官人民陪审员 吴素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孟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