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民终1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王青军、王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青军,王敏,来爱红,王久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安阳市殷都区腾翔房产信息部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18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青军,男,汉族,1977年12月25日出生,现住安阳市高新区。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敏,女,汉族,1982年7月20日出生,系王青军妻子,现住安阳市高新区。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永民、卢成伟,河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来爱红,女,汉族,1972年10月2日出生,住安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久新,男,汉族,1972年9月4日出生,住安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庆,安阳市矿区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安阳分行,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文峰大道中段。负责人:王向阳,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雪峰、巩瑞洁(实习),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安阳市殷都区腾翔房产信息部,住所地安阳市钢花路北端路北。经营者:李海英,女,1976年4月8日出生,住安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军,河南金太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青军、王敏与被上诉人来爱红、王久新、原审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原审第三人安阳市殷都区腾翔房产信息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6)豫0506民初11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青���、王敏于2017年6月23日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王青军、王敏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青军、王敏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上诉人王青军、王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静审判员 毛晓燕审判员 闫学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文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