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1执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渑池县盛义环绿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与义马煤业综能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渑池县盛义环绿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义马煤业综能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1执263号申请人:渑池县盛义环绿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别小飞,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义马煤业综能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富强,该公司经理。渑池县盛义环绿能源有限公司诉义马煤业综能甲醇蛋白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义民初字第9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义马煤业综能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渑池县盛义环绿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货款991389.8万元及利息、执行费。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责令申报财产通知书。经查,义马煤业综能新气体有限责任公司与义马煤业综能甲醇蛋白有限责任公司、义马煤业综能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现已合并成为义马煤业综能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我院查封了义马煤业综能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土地,查无其它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对本案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义民初字第91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杜 娟人民陪审员 平爱红人民陪审员 李莎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钱耀伟 来自: